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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巡视检查

四川桂丰源科技 2020-04-21 22:50:58 电力电缆及通道运维规程QGDW1512-2014 3012 ℃ 0 评论


7.1 一般要求7.1.1 运维单位对所管辖电缆及通道,均应指定专人巡视,同时明确其巡视的范围、内容和安全责任,
并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7.1.2 运维单位应编制巡视检查工作计划,计划编制应结合电缆及通道所处环境、巡视检查历史记录以及状态评价结果。电缆及通道巡视记录表参见附录 G。
7.1.3 运维单位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和隐患进行分析,及时安排处理并上报上级生产管理部门。
7.1.4 运维单位应将预留通道和通道的预留部分视作运行设备,使用和占用应履行审批手续。
7.1.5 巡视检查分为定期巡视、故障巡视、特殊巡视三类。
7.1.6 定期巡视包括对电缆及通道的检查,可以按全线或区段进行。巡视周期相对固定,并可动态调整。电缆和通道的巡视可按不同的周期分别进行。
7.1.7 故障巡视应在电缆发生故障后立即进行,巡视范围为发生故障的区段或全线。对引发事故的证物证件应妥为保管设法取回,并对事故现场应进行记录、拍摄,以便为事故分析提供证据和参考。具有交叉互联的电缆跳闸后,应同时对电缆上的交叉互联箱、接地箱进行巡视,还应对给同一用户供电的其它电缆开展巡视工作以保证用户供电安全。
7.1.8 特殊巡视应在气候剧烈变化、自然灾害、外力影响、异常运行和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特殊要求时进行,巡视的范围视情况可分为全线、特定区域和个别组件。对电缆及通道周边的施工行为应加强巡视,已开挖暴露的电缆线路,应缩短巡视周期,必要时安装移动视频监控装置进行实时监控或安排人员看护。
7.2 巡视周期的确定原则
7.2.1 运维单位应根据电缆及通道特点划分区域,结合状态评价和运行经验确定电缆及通道的巡视周期。同时依据电缆及通道区段和时间段的变化,及时对巡视周期进行必要的调整。
7.2.2 定期巡视周期:
a) 110( 66) kV 及以上电缆通道外部及户外终端巡视:每半个月巡视一次;
b) 35kV 及以下电缆通道外部及户外终端巡视:每 1 个月巡视一次;
c) 发电厂、变电站内电缆通道外部及户外终端巡视:每三个月巡视一次;
d) 电缆通道内部巡视:每三个月巡视一次;
e) 电缆巡视:每三个月巡视一次;
f) 35kV 及以下开关柜、分支箱、环网柜内的电缆终端结合停电巡视检查一次;
g) 单电源、重要电源、重要负荷、网间联络等电缆及通道的巡视周期不应超过半个月;
h) 对通道环境恶劣的区域,如易受外力破坏区、偷盗多发区、采动影响区、易塌方区等应在相应时段加强巡视,巡视周期一般为半个月;
i) 水底电缆及通道应每年至少巡视一次;
j) 对于城市排水系统泵站供电电源电缆,在每年汛期前进行巡视;
k) 电缆及通道巡视应结合状态评价结果,适当调整巡视周期。
7.3 电缆巡视检查要求及内容
7.3.1 电缆巡视应沿电缆逐个接头、终端建档进行并实行立体式巡视,不得出现漏点(段)。
7.3.2 电缆巡视检查的要求及内容按照表 7 执行,并按照附录 I 中规定的缺陷分类及判断依据上报缺陷。
表7 电缆巡视检查要求及内容



7.4 通道巡视检查要求及内容
7.4.1 通道巡视应对通道周边环境、施工作业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掌握通道环境的动态变化情况。
7.4.2 在确保对电缆巡视到位的基础上宜适当增加通道巡视次数,对通道上的各类隐患或危险点安排定点检查。
7.4.3 对电缆及通道靠近热力管或其它热源、电缆排列密集处,应进行电缆环境温度、土壤温度和电缆表面温度监视测量,以防环境温度或电缆过热对电缆产生不利影响。
7.4.4 通道巡视检查要求及内容按照表 8 执行, 并按照附录 I 中规定的缺陷分类及判断依据上报缺陷。

表8 通道巡视检查要求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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