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电缆及通道运行维护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 Q/GDW 1799的有关规定。
4.2 运维人员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
4.3 运维人员应掌握电缆及通道状况,熟知有关规程制度,定期开展分析,提出相应的事故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提高设备安全运行水平。
4.4 运维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技术资质,认真做好所管辖电缆及通道的巡视、维护和缺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技术资料档案,并做到齐全、准确,与现场实际相符。
4.5 运维单位应参与电缆及通道的规划、路径选择、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及招标等工作。根据历年反事故措施、安全措施的要求和运行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力求设计、选型、施工与运行协调一致。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新投运的电缆及通道进行验收。
4.6 运维单位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做到每回电缆及通道有专人负责。每回电缆及通道应有明确的运维管理界限,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架空线路、开闭所和临近的运行管理单位(包括用户)明确划分分界点,不应出现空白点。
4.7 运维单位应全面做好电力电缆及通道的巡视检查、安全防护、状态管理、维护管理和验收工作,并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制定工作重点,解决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
4.8 运维单位应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加强电力电缆及通道保护区管理, 防止外力破坏。 在邻近电力电缆及通道保护区的打桩、 深基坑开挖等施工,应要求对方做好电力设施保护。
4.9 运维单位对易发生外力破坏、偷盗的区域和处于洪水冲刷区易坍塌等区域内的电缆及通道,应加强巡视,并采取针对性技术措施。
4.10 运维单位应建立电力电缆及通道资产台帐,定期清查核对,保证帐物相符。对与公用电网直接连接的且签订代维护协议的用户电缆应建立台帐。
4.11 运维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新材料和新产品应通过标准规定的试验、鉴定或工厂评估合格后方可挂网试用,在试用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应用。
4.12 35kV 及以上架空线入地,应保障抢修及试验车辆能到达终端站、终端塔(杆)现场,同一线路不应分多段入地。
4.13 同一户外终端塔,电缆回路数不应超过 2 回。采用两端 GIS 的电缆线路, GIS 应加装试验套管,便于电缆试验。
本文标签:QGDW1512-2014电力电缆及通道运维规程环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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