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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

四川桂丰源科技 2018-11-20 13:57:48 国网十八项反措-2018 979号文件 3360 ℃ 0 评论

为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应认真贯彻《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 755-2001)、《国家电网安全稳定计算技术规范》(Q/GDW 1404-2015)、《国调中心关于印发故障直流分量较大导致断路器无法灭弧解决方案的通知》(调继〔2016〕155号)等行业标准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2.1 电源
2.1.1 设计阶段
2.1.1.1 合理规划电源接入点。受端系统应具有多个方向的多条受电通道,电源点应合理分散接入,每个独立输电通道的输送电力不宜超过受端系统最大负荷的10%-15%,并保证失去任一通道时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和受端系统可靠供电。
2.1.1.2 发电厂宜根据布局、装机容量以及所起的作用,接入相应电压等级,并综合考虑地区受电需求、动态无功支撑需求、相关政策等的影响。
2.1.1.3 发电厂的升压站不应作为系统枢纽站,也不应装设构成电磁环网的联络变压器。
2.1.1.4 新能源电场(站)接入系统方案应与电网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满足相关规程、规定的要求。在完成电网接纳新能源能力研究的基础上,开展新能源电场(站)接入系统设计;对于集中开发的大型能源基地新能源项目,在开展接入系统设计之前,还应完成输电系统规划设计。
2.1.1.5 综合考虑电力市场空间、电力系统调峰、电网安全等因素,统筹协调、合理布局抽蓄电站等调峰电源。
2.1.2 基建阶段
2.1.2.1 对于点对网、大电源远距离外送等有特殊稳定要求的情况,应开展励磁系统对电网影响等专题研究,研究结果用于指导励磁系统的选型。
2.1.2.2 并网电厂机组投入运行时,相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稳定措施和电力专用通信配套设施等应同时投运行。
2.1.2.3 按照国家能源局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做好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验收环节的工作,避免不符合电网要求的设备进入电网运行。
2.1.3 运行阶段
2.1.3.1 并网电厂发电机组配置的频率异常、低励限制、定子过电压、定子低电压、失磁、失步等涉网保护定值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2.1.3.2 加强并网发电机组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和调速系统的运行管理,其性能、参数设置、设备投停等应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2.1.3.3 加强风电、光伏集中地区的运行管理、运行监视与数据分析工作,优化电网运行方式,制订防止机组大量脱网的反事故措施,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2.2 网架结构
2.2.1 设计阶段
2.2.1.1 加强电网规划设计工作,制定完备的电网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尽快强化电网薄弱环节,重点加强特高压电网建设及配电网完善工作,对供电可靠性要求高的电网应适度提高设计标准,确保电网结构合理、运行灵活、坚强可靠和协调发展。
2.2.1.2 电网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各电压等级电网协调发展。对于造成电网稳定水平降低、短路容量超过断路器遮断容量、潮流分布不合理、网损高的电磁环网,应考虑尽快打开运行。
2.2.1.3规划电网应考虑留有一定的裕度,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市场的发展等提供物质基础,以提供更大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的能力,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
2.2.1.4 系统可研设计阶段,应考虑所设计的输电通道的送电能力在满足生产需求的基础上留有一定的裕度。
2.2.1.5 受端电网330kV及以上变电站设计时应考虑一
台变压器停运后对地区供电的影响,对变压器投运台数进行分析计算。
2.2.1.6 新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对其他在运工程的影响。
2.2.2 基建阶段
2.2.2.1 在工程设计、建设、调试和启动阶段,国家电网公司的计划、工程、调度等相关管理机构和独立的发电、设计、调试等相关企业应相互协调配合,分别制定有效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措施,以保证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相关配套设施等能同时投入运行。
2.2.2.2 加强设计、设备定货、监造、出厂验收、施工、调试和投运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鼓励科技创新,改进施工工艺和方法,提高质量工艺水平和基建管理水平。
2.2.3 运行阶段
2.2.3.1 电网应进行合理分区,分区电网应尽可能简化,有效限制短路电流;兼顾供电可靠性和经济性,分区之间要有备用联络线以满足一定程度的负荷互带能力。
2.2.3.2 避免和消除严重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电磁环网。在高一级电压网络建设初期,对于暂不能消除的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电磁环网,应采取必要的稳定控制措施,同时应采取后备措施限制系统稳定破坏事故的影响范围。
2.2.3.3 电网联系较为薄弱的省级电网之间及区域电网之间宜采取自动解列等措施,防止一侧系统发生稳定破坏事故时扩展到另一侧系统。特别重要的系统(政治、经济或文化中心)应采取自动措施,防止相邻系统发生事故时直接影响到本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2.2.3.4 加强开关设备、保护装置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管理,确保能够快速、可靠地切除故障。

2.2.3.5 根据电网发展适时编制或调整“黑启动”方案及调度实施方案,并落实到电网、电厂各单位。
2.3 稳定分析及管理
2.3.1 设计阶段
2.3.1.1 重视和加强系统稳定计算分析工作。规划、设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2001)和《国家电网安全稳定计算技术规范》(Q/GDW1404-2015)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系统安全稳定计算分析,全面把握系统特性,并根据计算分析情况优化电网规划设计方案,合理设计电网结构,滚动调整建设时序,确保不缺项、不漏项,合理确定输电能力,完善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措施,提高系统安全稳定水平。
2.3.1.2 加大规划阶段系统分析深度,在系统规划设计有关稳定计算中,发电机组均应采用详细模型,以正确反映系统动态特性。
2.3.1.3 在规划设计阶段,对尚未有具体参数的规划机组,宜采用同类型、同容量机组的典型模型和参数。
2.3.2 基建阶段
2.3.2.1 对基建阶段的特殊运行方式,应进行认真细致的电网安全稳定分析,制定相关的控制措施和事故预案。
2.3.2.2 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计算分析,制定详细的基建投产启动方案。必要时应开展电网相关适应性专题分析。
2.3.3 运行阶段
2.3.3.1 应认真做好电网运行控制极限管理,根据系统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计算和调整电网运行控制极限。电网调度部门确定的电网运行控制极限值,应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极限值的基础上留有一定的稳定储备。
2.3.3.2 加强有关计算模型、参数的研究和实测工作,并据此建立系统计算的各种元件、控制装置及负荷的模型和参数。并网发电机组的保护定值必须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2.3.3.3 严格执行电网各项运行控制要求,严禁超运行控制极限值运行。电网一次设备故障后,应按照故障后方式电网运行控制的要求,尽快将相关设备的潮流(或发电机出力、电压等)控制在规定值以内。
2.3.3.4 电网正常运行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留有一定的旋转备用和事故备用容量。
2.3.3.5 加强电网在线安全稳定分析与预警系统建设,提高电网运行决策时效性和预警预控能力。
2.4 二次系统
2.4.1 设计阶段
2.4.1.1 认真做好二次系统规划。结合电网发展规划,做好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规划,提出合理配置方案,保证二次相关设施、网络系统的安全水平与电网保持同步。
2.4.1.2 稳定控制措施设计应与系统设计同时完成。合理设计稳定控制措施和失步、低频、低压等解列措施,合理、足量地设计和实施高频切机、低频减负荷及低压减负荷方案。
2.4.1.3 加强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母线、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主设备快速保护建设。
2.4.1.4 特高压直流及柔性直流的控制保护逻辑应根据不同工程及工程不同阶段接入电网的安全稳定特性进行差异化设计,以保证交直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为前提。
2.4.2 基建阶段
2.4.2.1 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相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稳定措施、自动化系统、故障信息系统和电力专用通信配套设施等应同时投入运行。
2.4.2.2 加强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入网验收。对新入网或软、硬件更改后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应进行出厂测试或验收试验、现场联合调试和挂网试运行等工作。
2.4.2.3 严把工程投产验收关,专业领导及技术人员必须全程参与基建和技改工程验收工作。
2.4.3 运行阶段
2.4.3.1 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的变化情况及时地分析、调整各种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或整定值,并按照有关规程规定每年下达低频低压减载方案,及时跟踪负荷变化,细致分析低频减载实测容量,定期核查、统计、分析各种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情况。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加强检修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防止装置出现拒动、误动,确保电网“三道防线”安全可靠。
2.4.3.2 加强继电保护运行维护,正常运行时,严禁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变压器等设备无快速保护运行。
2.4.3.3 母差保护临时退出时,应尽量减少无母差保护运行时间,并严格限制母线及相关元件的倒闸操作。
2.4.3.4 受端系统枢纽厂站继电保护定值整定困难时,应侧重防止保护拒动。
2.4.3.5 电网迎峰度夏期间和重点保电时段,加强对满载重载线路的运行维护,加强对跨区输电通道及相关线路的运维管控,开展高风险区段、密集线路走廊、线路跨越点特巡,确保重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2.4.3.6 应对两回及以上并联线路两侧系统短路容量进行校核,如果因两侧系统短路容量相差较大,存在重合于永久故障时由于直流分量较大而导致断路器无法灭弧,需靠失灵保护动作延时切除故障的问题时,线路重合闸应选用一侧先重合,另一侧待对侧重合成功后再重合的方式。新建工程在设计阶段应考虑为实现这种方式所需要的重合闸检线路三相有压的条件。对于已投运厂站未配置线路三相电压互感器的,改造前可利用线路保护闭锁后合侧重合闸的方式作为临时解决方案。
2.5 无功电压
2.5.1 设计阶段
2.5.1.1 在电网规划设计中,必须同步进行无功电源及无功补偿设施的规划设计。无功电源及无功补偿设施的配置应确保无功电力在负荷高峰和低谷时段均能分(电压)层、分(供电)区基本平衡,并具有灵活的无功调整能力和足够的检修、事故备用容量。对输(变)电工程系统无功容量进行校核并提出无功补偿配置方案。受端系统应具有足够的无功储备和一定的动态无功补偿能力。
2.5.1.2 无功电源及无功补偿设施的配置应使系统具有灵活的无功电压调整能力,避免分组容量过大造成电压波动过大。
2.5.1.3 对于动态无功不足的特高压直流受端系统、短路容量不足的直流弱送端系统以及高比例受电地区,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配置调相机等动态无功补偿装置。
2.5.1.4 提高无功电压自动控制水平,推广应用无功电压自动控制系统(AVC),提高电压稳定性,减少电压波动幅度。
2.5.1.5 并入电网的发电机组应具备满负荷时功率因数在0.9(滞相)~0.97(进相)运行的能力,新建机组应满足进相0.95运行的能力。在电网薄弱地区或对动态无功有特殊需求的地区,发电机组应具备满负荷滞相0.85的运行能力。发电机自带厂用电运行时,进相能力应不低于0.97。
2.5.2 基建阶段
2.5.2.1 变电站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配套的无功补偿及自动投切装置等应同时投入运行。
2.5.2.2 在基建阶段应完成AVC无功电压控制系统的联调和传动工作,并具备同步投产条件。AVC系统应先投入半闭环控制模式运行48h,自动控制策略验证无误后再改为闭环控制模式。
2.5.3 运行阶段
2.5.3.1 电网主变压器最大负荷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5,最小负荷时不应高于0.95。
2.5.3.2 对于额定负荷大于等于100kVA,且通过 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电力用户,在用电高峰时段变压器高
压侧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其他电力用户,在高峰负荷时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
2.5.3.3 电网局部电压发生偏差时,应首先调整该局部厂站的无功出力,改变该点的无功平衡水平。当母线电压低于调度部门下达的电压曲线下限时,应闭锁接于该母线有载调压变压器分接头的调整。
2.5.3.4 发电厂、变电站电压监测系统和能量管理系统(EMS)应保证有关测量数据的准确性。中枢点电压超出电压合格范围时,必须及时向运行人员告警。
2.5.3.5 电网应保留一定的无功备用容量,以保证正常运行方式下,突然失去一回直流、一回线路、一台最大容量无功补偿设备或本地区一台最大容量发电机(包括发电机失磁)时,能够保持电压稳定。无功事故备用容量,应主要储备于发电机组、调相机和静止型动态无功补偿设备。

2.5.3.6 在电网运行时,当系统电压持续降低并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时,必须及时采取拉路限电等果断措施,防止发生系统电压崩溃事故。

本文标签:十八项电网 重大反事故措施(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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