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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防止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四川桂丰源科技 2018-11-20 16:54:36 国网十八项反措-2018 979号文件 7780 ℃ 0 评论

为防止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公消(2015)301号)、《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872-2014)、《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强化本质安全的决定》(国家电网办〔2016〕624号)、《国网运检部关于印发输变配设备设施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运检技术〔2017〕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8.1 防止火灾事故
18.1.1 加强防火组织管理
18.1.1.1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止火灾事故组织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建立有效的消防组织网络,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有效落实消防管理职责。
18.1.1.2 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应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建立训练有素的专职或群众性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应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开展相应的基础消防知识的培训,建立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桌面推演和现场演练。
18.1.1.3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消防从业人员应接受专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应确保各单位、各车间、各班组、各作业人员了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重点防火要求和灭火方案。
18.1.1.4 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常态机制,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根据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18.1.1.5 强化动火管理,施工、检修等工作现场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落实现场防火和灭火责任。不具备动火条件的现场,严禁违法违规动火工作。
18.1.1.6 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建立易燃、易爆物品台账,严格按照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规定进行采购、运输、储存、使用。
18.1.2 加强消防设施管理
18.1.2.1 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建设配置完善的消防设施。严禁占用消防逃生通道和消防车通道。
18.1.2.2火灾自动报警、固定灭火、防烟排烟等各类消防系统及灭火器等各类消防器材,应根据相关规范定期进行巡查、检测、检修、保养,并做好检查维保记录,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18.1.2.3 各单位及相关厂站应按相关标准配置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测维护,相关人员应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属消防重点部位的机构,应设立微型消防站,按照要求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18.1.2.4 各单位生产生活场所、各变电站(换流站)、电缆隧道等应根据规范及设计导则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信号应接入有人值守的消防控制室,并有声光警示功能,接入的信号类型和数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8.1.2.5 各单位生产生活场所、各变电站(换流站)应根据规范设置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变电站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运维班驻地的值班室,对所辖的变电站实行集中管理。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18.1.2.6 供电生产、施工企业在在可能产生有毒害气体或缺氧的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等抢救器材,并应进行使用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以防止救护人员在灭火中中毒或窒息。
18.1.2.7 在建设工程中,消防系统设计文件应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工程竣工后应报公安消防机关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消防水系统应同工业、生活水系统分离,以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消防设施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未设置保安电源的应按Ⅱ类负荷供电,消防设施用电线路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求。变电站、换流站消防水泵电机应配置独立的电源。
18.1.2.8 酸性蓄电池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大物流仓储等防火、防爆重点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的照明、通风设备,其控制开关应安装在室外。
18.1.2.9 值班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能熟练操作厂站内各种消防设施;应制定防止消防设施误动、拒动的措施。
18.1.2.10 调度室、控制室、计算机室、通信室、档案室等重要部位严禁吸烟,禁止明火取暖。各室空调系统的防火,其中通风管道,应根据要求设置防火阀。
18.1.2.11大型充油设备的固定灭火系统和断路器信号应根据规范联锁控制。发生火灾时,应确保固定灭火系统的介质,直接作用于起火部位并覆盖保护对象,不受其他组件的影响。
18.1.2.12 建筑贯穿孔口和空开口必须进行防火封堵,防火材料的耐火等级应进行测试,并不低于被贯穿物(楼板、墙体等)的耐火极限。电缆在穿越各类建筑结构进入重要空间时应做好防火封堵和防火延燃措施。

18.2 防止交通事故
18.2.1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18.2.1.1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如交通安全委员会),明确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设置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所有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交通安全应与安全生产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18.2.1.2 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车辆交通管理规章制
度,严格执行、考核。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含场内车辆和驾驶员),做到不失控、不漏管、不留死角,监督、检查、考核到位,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保障车辆运输安全。
18.2.1.3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监督、考核、保障制约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对纳入国家特种设备管理范围的车辆,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对未纳入国家特种设备管理范围的车辆,应实行“准驾证” 制度,无本企业准驾证人员,严禁驾驶本企业车辆,强化副驾驶座位人员的监护职责。
18.2.1.4 建立交通安全预警机制。按恶劣气候、气象、地质灾害等情况及时启动预警机制。加强车辆集中动态监控,所有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时预警超速超范围行驶。
18.2.1.5 各级行政领导,应经常督促检查所属车辆交通安全情况,把车辆交通安全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及时总结,解决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18.2.2 加强对各种车辆维修管理

18.2.2.1 各种车辆的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对车辆应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在行驶前、行驶中、行驶后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人身安全问题,应及时处理,严禁相关车辆带病行驶。
18.2.3 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
18.2.3.1 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提高驾驶员队伍素质。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和驾驶技术水平。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经常违章肇事或身体条件不满足驾驶员要求的应不准从事驾驶员工作。
18.2.3.2 严禁酒后驾车、私自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不系安全带、行车中使用电子产品等各类危险驾驶。严禁领导干部迫使驾驶员违法违规驾车。
18.2.4 加强对集体企业和外包施工企业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18.2.4.1 集体企业和外包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车辆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对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集体企业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应当纳入主管单位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接受主管单位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外包施工企业的车辆的安全管理应按合同接受监督、指导和考核。集体企业和外包施工企业应该加强对驾驶员施工现场安全行驶的培训教育。
18.2.5 加强大型活动、作业用车和通勤用车管理
18.2.5.1 制定并落实防止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安全措施。
18.2.6 加强大件运输、大件转场及搬运危化品、易燃易爆物运输管理
18.2.6.1 大件运输、大件转场及搬运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应严格履行有关规程的规定,应制定搬运方案和专门的
安全技术措施,指定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事前应对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本文标签:十八项电网 重大反事故措施(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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