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电力电缆损坏事故,应全面贯彻落实《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18)、《电力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1-2015)、《10(6)kV-500kV电缆技术标准》(Q/GDW 371-2009)、《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Q/GDW 1168-2013)、《电力电缆及通道运维规程》(Q/GDW 1512-2014)、《电力电缆及通道检修规程》(Q/GDW 11262-2014)、《10-500kV输变电设备交接试验规程》(Q/GDW 11447-2015)、《电力电缆线路试验规程》(Q/GDW 11316-2014)、《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高压电缆专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电网运检〔2016〕1152号)等有关制度标准,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3.1 防止绝缘击穿
13.1.1 设计阶段
13.1.1.1 应按照全寿命周期管理的要求,根据线路输送容量、系统运行条件、电缆路径、敷设方式和环境等合理选择电缆和附件结构型式。
13.1.1.2 应加强电力电缆和电缆附件选型、订货、验收及投运的全过程管理。应优先选择具有良好运行业绩和成熟制造经验的生产厂家。
13.1.1.3 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同一受电端的双回或多回电缆线路应选用不同生产厂家的电缆、附件。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的GIS终端和油浸终端宜选择插拔式,人员密集区域或有防爆要求场所的应选择复合套管终端。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线路不应选择户外干式柔性终端。
13.1.1.4 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耐压试验作业空间、安全距离,在GIS电缆终端与线路隔离开关之间宜配置试验专用隔离开关,并根据需求配置GIS试验套管。
13.1.1.5 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站外户外终端应有检修平台,并满足高度和安全距离要求。
13.1.1.6 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电缆应采用干法化学交联的生产工艺,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电缆应采用悬链式或立塔式三层共挤工艺。
13.1.1.7 运行在潮湿或浸水环境中的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缆应有纵向阻水功能,电缆附件应密封防潮;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缆附件的密封防潮性能应能满足长期运行需要。
13.1.1.8 电缆主绝缘、单芯电缆的金属屏蔽层、金属护层应有可靠的过电压保护措施。统包型电缆的金属屏蔽层、金属护层应两端直接接地。
13.1.1.9 合理安排电缆段长,尽量减少电缆接头的数量,严禁在变电站电缆夹层、出站沟道、竖井和50米及以下桥架等区域布置电力电缆接头。110(66)kV电缆非开挖定向钻拖拉管两端工作井不宜布置电力电缆接头。
13.1.2 基建阶段
13.1.2.1 对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110(66)kV及以下电压等级重要线路的电缆,应进行监造和工厂验收。
13.1.2.2 应严格进行到货验收,并开展工厂抽检、到货检测。检测报告作为新建线路投运资料移交运维单位。
13.1.2.3 在电缆运输过程中,应防止电缆受到碰撞、挤压等导致的机械损伤。电缆敷设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牵引力、侧压力和弯曲半径。
13.1.2.4 电缆通道、夹层及管孔等应满足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110(66)kV 及以上电缆的支架应满足电缆蛇形敷设的要求。电缆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敷设、固定。
13.1.2.5 施工期间应做好电缆和电缆附件的防潮、防尘、防外力损伤措施。在现场安装110(66)kV 及以上电缆附件之前,其组装部件应试装配。安装现场的温度、湿度和清洁度应符合安装工艺要求,严禁在雨、雾、风沙等有严重污染的环境中安装电缆附件。
13.1.2.6 电缆金属护层接地电阻、接地箱(互联箱)端子接触电阻,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13.1.2.7 金属护层采取交叉互联方式时,应逐相进行导通测试,确保连接方式正确。金属护层对地绝缘电阻应试验合格,过电压限制元件在安装前应检测合格。
13.1.2.8 110(66) kV及以上电缆主绝缘应开展交流耐压试验,并应同时开展局部放电测量。试验结果作为投运资料移交运维单位。
13.1.2.9 电缆支架、固定金具、排管的机械强度和耐久性应符合设计和长期安全运行的要求,且无尖锐棱角。
13.1.2.10 电缆终端尾管应采用封铅方式,并加装铜编织线连接尾管和金属护套。110(66) kV及上电压等级电缆接头两侧端部、终端下部应采用刚性固定。
13.1.3 运行阶段
13.1.3.1 运行部门应加强电缆线路负荷和温度的检(监)测,防止过负荷运行,多条并联的电缆应分别进行测量。巡视过程中应检测电缆附件、接地系统等关键接点的温度。
13.1.3.2 严禁金属护层不接地运行。应严格按照试验规程对电缆金属护层的接地系统开展运行状态检测、试验。
13.1.3.3 运行部门应开展电缆线路状态评价,对异常状态和严重状态的电缆线路应及时检修。
13.1.3.4 应监视重载和重要电缆线路因运行温度变化产生的伸缩位移,出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13.1.3.5 电缆线路发生运行故障后,应检查全线接地系统是否受损,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
13.1.3.6 人员密集区域或有防爆要求场所的瓷套终端应更换为复合套管终端。
13.2 防止电缆火灾
13.2.1 设计和基建阶段
13.2.1.1 电缆线路的防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防火设施未验收合格的电缆线路不得投入运行。
13.2.1.2 变电站内同一电源的 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线路同通道敷设时应两侧布置。同一通道内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应按照电压等级的高低从下向上排列,分层敷设在电缆支架上。
13.2.1.3 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在隧道、电缆沟、变电站内、桥梁内应选用阻燃电缆,其成束阻燃性能应不低于C级。与电力电缆同通道敷设的低压电缆、通信光缆等应穿入阻燃管,或采取其他防火隔离措施。应开展阻燃电缆阻燃性能到货抽检试验,以及阻燃防火材料(防火槽盒、防火隔板、阻燃管)防火性能到货抽检试验,并向运维单位提供抽检报告。
13.2.1.4 中性点非有效接地方式且允许带故障运行的电力电缆线路不应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线路共用隧道、电缆沟、综合管廊电力舱。
13.2.1.5 非直埋电缆接头的外护层及接地线应包覆阻燃材料,充油电缆接头及敷设密集的10~35kV电缆的接头应用耐火防爆槽盒封闭。密集区域(4回及以上)的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接头应选用防火槽盒、防火隔板、防火毯、防爆壳等防火防爆隔离措施。
13.2.1.6 在电缆通道内敷设电缆需经运行部门许可。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电缆孔洞应加装防火封堵,受损的防火设施应及时恢复,并由运维部门验收。
13.2.1.7 隧道、竖井、变电站电缆层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隔板及封堵等防火措施。防火墙、阻火隔板和阻火封堵应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耐火完整性、隔热性要求。建筑内的电缆井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3.2.1.8 变电站夹层宜安装温度、烟气监视报警器,重要的电缆隧道应安装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测。
13.2.2 运行阶段
13.2.2.1 电缆密集区域的在役接头应加装防火槽盒或采取其他防火隔离措施。输配电电缆同通道敷设应采取可靠的防火隔离措施。变电站夹层内在役接头应逐步移出,电力电缆切改或故障抢修时,应将接头布置在站外的电缆通道内。
13.2.2.2 运维部门应保持电缆通道、夹层整洁、畅通,消除各类火灾隐患,通道沿线及其内部、隧道通风口(亭)外部不得积存易燃、易爆物。
13.2.2.3 电缆通道临近易燃、易爆或腐蚀性介质的存储容器、输送管道时,应加强监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渗漏进入电缆通道,进而损害电缆或导致火灾。
13.2.2.4 在电缆通道、夹层内使用的临时电源应满足绝缘、防火、防潮要求,并配置漏电保护器。工作人员撤离时应立即断开电源。
13.2.2.5 在电缆通道、夹层内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13.2.2.6 严格按照运行规程规定对通道进行巡检,并检测电缆和接头运行温度。
13.2.2.7 与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线路共用隧道、电缆沟、综合管廊电力舱的中性点非有效接地方式
的电力电缆线路,应开展中性点接地方式改造,或做好防火隔离措施并在发生接地故障时立即拉开故障线路。
13.3 防止外力破坏和设施被盗
13.3.1 设计和基建阶段
13.3.1.1 电缆线路路径、附属设备及设施(地上接地箱、出入口、通风亭等)的设置应通过规划部门审批。应避免电缆通道邻近热力管线、易燃易爆管线(输油、燃气)和腐蚀性介质的管道。
13.3.1.2 综合管廊中110(66)kV及以上电缆应采用独立舱体建设。电力舱不宜与天然气管道舱、热力管道舱紧邻布置。
13.3.1.3 电缆通道及直埋电缆线路工程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并同步进行竣工测绘,非开挖工艺的电缆通道应进行三维测绘。应在投运前向运维部门提交竣工资料和图纸。
13.3.1.4 直埋通道两侧应对称设置标识标牌,每块标识标牌设置间距一般不大于50m。此外电缆接头处、转弯处、进入建筑物处应设置明显方向桩或标桩。
13.3.1.5 电缆终端场站、隧道出入口、重要区域的工井井盖应有安防措施,并宜加装在线监控装置。户外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固定金具等应使用防盗螺栓。
13.3.2 运行阶段
13.3.2.1 电缆路径上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对可能发生外力破坏的区段应加强监视,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13.3.2.2 工井正下方的电缆,应采取防止坠落物体打击的保护措施。
13.3.2.3 应监视电缆通道结构、周围土层和临近建筑物等的稳定性,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13.3.2.4 敷设于公用通道中的电缆应制定专项管理和技术措施,并加强巡视检测。通道内所有电力电缆及光缆应明确设备归属及运维职责。
13.3.2.5 对盗窃易发地区的电缆设施应加强巡视,接地箱(互联箱)、工井盖等应采取相应的技防措施。退运报废电缆应随同配套工程同步清理。
本文标签:十八项电网 重大反事故措施(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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